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字体: | 发布时间:2014-11-30

(沪经技[2008]29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和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推进上海产业技术创新,充分发挥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为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是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实施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设立“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等有关部门组成,共同负责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下设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下简称认定办公室),人员由上述五个部门派员组成,具体办理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考核和复审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及行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31日。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所属行业必须符合上海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战略的要求。申报企业在本行业处于龙头地位,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年销售额不低于3亿元。
(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60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申报企业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每年必须有专利申报。
(六)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区(县)所属企业原则上为区(县)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市属国有及控股企业由集团公司审核并推荐。
(七)企业两年内(指申请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31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4、其它违法行为。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企业所属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附件二)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三)。
(二)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当年的5月31日前上报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申报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三)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委托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四)依据初评结果,由认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五)认定办公室对通过初评及专家评审的企业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上海产业政策、初评结果及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报“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布。

第三章 评 价

第七条 依据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已认定的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八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5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及相关附件材料。
(二)数据初审。相关主管部门对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31日前报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评价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三)数据核查。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对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四)数据计算与分析。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企业上报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九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条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三)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对调整与撤销的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三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三年内不得再申请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已是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撤销其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四条 因第十一条原因被撤销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上海市认定。
第十五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至60分的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
第十七条 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每年对企业更名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对经认定的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按照《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技(2007)222号]的规定,给予企业创建资金支持,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区、县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区、县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31日起施行。1996年发布的《上海市企业中心认定办法》(上海市经委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海关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沪经科[1996]09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负责解释。